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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6/21 16:27:59 来源: 访问量: 【字号:

桓台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社〔201661号)精神,为更好地鼓励创业,扶持初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全县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

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

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者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免房租支持、创业大赛、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补贴以及经县政府同意用于其他创业方面的补贴。国家限制性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的企业不在申请范围。

1.贷款贴息。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积极培养创业主体,鼓励、引导和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业担保贷款发生的贷款贴息资金,需由县财政承担的,从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自本暂行办法实施起在我县首次注册的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工信部〔2011300号文件,下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县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享受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补贴。企业申请的贷款贴息补贴指申请年度发生的当年度贷款,申请期限为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

2.房租补贴自本暂行办法实施起在桓台经济开发区、山东桓台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区、齐鲁化工区马桥产业园内新注册的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照企业租赁厂房实际费用,给予企业一年房租补贴,在租房满一年后发放。其中,带动就业在10人及以内的(不含法人,下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带动就业在11-50人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带动就业人员在51人及以上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或已按淄政办发〔201612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租赁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申请期限为企业注册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内。

我县工业园区外创办的小微企业和县域内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淄财社〔20166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创业大赛补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搭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依据鲁财社〔201669号第十九条规定,在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优胜奖2名。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根据《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41号)规定在创业大赛中符合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支出范围的创业大学生,奖励资金从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中发放,不足部分从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活动所需资金从县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创业载体建设补贴。通过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参与、高校联合、社会协助”合作模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好、容纳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能提供全程创业指导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被评为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资金。

以上各类补贴以企业为单位发放,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只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工作。

三、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力度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政策落实,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县人社部门负责小微企业认定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相关补贴;县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县工商部门负责小微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人行桓台县支行负责审核申请贷款贴息企业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各镇(街道)负责审核辖区内申请房租补贴企业的申报材料。各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县人社局就业办。具体《管理细则》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暂行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731日。自201728日至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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