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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时间:2015/8/20 10:22:53 来源: 访问量: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和谐使者”,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淄博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建立“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淄博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及市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本区县、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淄博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淄博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区县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淄博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级津贴。
第十三条  “淄博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组织部分“淄博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淄博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淄博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淄博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对“淄博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  加强对“淄博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淄博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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